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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海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发布时间: 2018-04-26 - 标签: - 浏览 6,096 次

申请材料

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 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

4 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包括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5 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人流图、物流图、产品工艺流程图等和关键加工环节信息;

6 申请备案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等资料;

7 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供正本及复印件,有其他特别许可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8 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基本情况;

9 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10必要时需要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事基本流程

1 申请
出口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2 受理
出口企业所在地分支机构自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 评审
做出受理决定后,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主管部门指定评审组并将企业申请材料移交评审组。评审组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和对需现场检查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及组织对企业跟踪检查。
4 审批
评审材料提交后,检验检疫机构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5 延续备案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4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6 变更和重新办理
获证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等营业执照信息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申请书》并提交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所在地主管部门证明),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变更申请。
获证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改建生产车间、增加备案品种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的,应当在变化前填写并向所在地分支局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申请书》,待变化完成后提交相关资料

咨询电话:03116807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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