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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3-08 - 标签: , - 浏览 6,579 次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没有或者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应当在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后,按照本办法将企业标准向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受理机构备案,存档备查。

有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国家规定不需备案的食品除外。

第三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由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

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已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经营,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  受理机构在办理企业标准备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受理机构应制定完善方便企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为企业做好备案工作提供帮助。

第五条  鼓励食品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专业社会组织为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提供专家咨询服务,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

第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编制的企业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并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格式应当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

第七条  企业标准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及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标准的规定,简明易懂,符合语言习惯,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八条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标准制定过程;

(二)各项技术指标制定的依据、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包括所比较的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相关规定;

(三)保健食品或者使用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使用依据;

(四)食品安全专家论证过程,其中食品安全专家组成应根据企业标准涉及内容分别包括食品安全、食品工艺、理化检验、微生物分析、食品毒理等不同专业。食品安全专家可以从国家、我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专家库中选取。

第九条  企业标准制定应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比较,适用如下原则:

(一)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应当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

(二)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应当与国际标准比较;

(三)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应当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四)没有可参照或借鉴的标准时,可与主要原料或者加工工艺相近的产品标准进行比较。

第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标准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逐页编号后加盖公章(没有公章的由企业负责人签字):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纸质及电子版;

(二)企业标准文本纸质及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纸质及电子版;

(四)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还应提供其复印件;

(六)食品安全专家论证意见书。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当提交必要的依据和验证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在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对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提交的资料不齐全不完整的,应当立即告知当事人补正;

(二)提交的资料齐全完整的,受理其备案。

第十二条  省卫生计生委自受理企业标准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核实,属于备案范围的,在备案登记表标注备案号并加盖备案专用章,出具备案凭证;不属于备案范围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

备案号编排格式为:13××××(顺序号)S— ××××(年代号)。

第十三条  省卫生计生委在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供公众查阅,同时通报省级农业行政、工业和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因涉及商业秘密,企业要求不公开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标识清楚的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无需重复备案。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受托方或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三)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企业标准存在问题的;

(四)其他同类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  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公布实施后,除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外,相关企业标准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在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销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2.食品安全专家论证意见书

 

 

 

 

 

 

 

 

 

 

 

 

 

附件1:

 

接收编号:   企标(    )第   号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备 案 登 记 表

 

 

 

 

 

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制

 

 

 

 

 

           

 

1.本表及所有备案资料均须打印。

2.本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标准名称

 

制定(  )       修订(  )

适用的食品

 
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联系人

手  机

 

传   真

电子信箱

 

备案单位承诺书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单位承诺:

一、本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所附的资料(包括研究和检验数据)均为真实,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按照本备案标准生产的食品不含有未经许可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和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

三、本单位将按照备案标准组织生产,并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业标准主要内容对比情况

 

企业标准

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

国家标准

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

地方标准(包括本地和

其他地方)

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

国际和国外标准

标准名称(标准号)        
原料要求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        
生产工艺要求        
终产品要求        
其他内容        

 

 

 

本备案单位保证所备案的企业标准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确认后在各项前的□内打“√”)

 

□ 1.以本企业标准为依据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

 

□   2.所提交的备案标准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

 

□ 3.食品原料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未使用非食品原料,未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4.未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新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使用范围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   5.生产工艺安全可靠,不会对食品产品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

 

□  6.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工具和设备、洗涤剂和消毒剂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  7.如为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营养成分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企业标准文本是否可以全文公开                       □是      □否
适用本标准的食品是否委托加工或授权制造             □是      □否

(如是,请注明受托方或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附件2:         食品安全专家论证意见书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企业名称

论证材料目录:

1.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2.企业标准文本 □;3.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4.相同或同类产品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文本复印件 □;5.保健食品批件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许可批件   □;6.所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国家标准复印件 □;7.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依据和验证材料   □。

主要论证意见:

1.标准制定必要性、可行性:

 

2.原料要求科学合理性:

 

3.生产工艺描述及要求科学合理性:

 

4.理化指标及其检验方法制定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5.微生物指标及其检验方法制定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6.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科学合理性:

 

7、其他相关要求的科学合理性:

 

 

 

论证结论:
专家签字:

注:1.食品安全专家可以从国家、我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中抽取,至少5人,同一单位不得超过2人,参与企业标准起草的人员和从事备案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得作为该标准的评审专家。

2.主要论证意见应包括对企业标准制定的必要性、技术要求的安全性、检验方法的合理性以及编写格式的规范性等内容的专业意见,论证结论应包括企业标准是否能够予以备案的建议。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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