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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大修 安全信息发布引争议

由于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公众利益,发布此类信息需要审慎。第三方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要真实、客观,在发布前应该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对此条要正确理解,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前置性条款,认为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权被垄断。但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合理的期限内拒绝回复,只要不是恶意不实的信息也是可以发布的。

自2009年实施以来,《食品安全法》迎来首次大修。

6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首次审议。

在保留了原有的基本框架的基础上,《草案》将监管和各方法律责任制全面升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连用三个“最”作进一步阐释: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

“重典治乱”

参与《食品安全法》修订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介绍,《草案》此次修订过程中体现出“重典治乱,猛药去疴”思路。

一家公益组织的非工作人员表示,现在第三方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

他担心,“事先核实”的规定则导致政府对任何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都需进行事先审查和批准,这不仅将会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瞒报、延报的隐患,而且也会形成信息的堵塞甚至扭曲,使消费者失去知情权和社会监督通道。

刘俊海认为,由于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公众利益,发布此类信息需要审慎。第三方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要真实、客观,在发布前应该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对此条要正确理解,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前置性条款,认为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权被垄断。但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合理的期限内拒绝回复,只要不是恶意不实的信息也是可以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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