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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指南针:邢台市21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例被公开曝光

3月25日至5月31日,邢台市全市集中开展了肉及肉制品、面及面制品、食用油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活动开展以来,邢台市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政府食安办的协调下,坚持问题导向统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高度重视,各级公安机关和食药监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等监管部门全力配合,加大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工作力度,共立案1960起,其中刑事立案77起,肉及肉制品490起,面及面制品321起,食用油188起,其它961起,共罚没金额275.9532万元,取缔179个不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

为展示专项整治活动成果,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升人民群众消费信心,市政府食安办联合市公安局,在6月23日《邢台日报》第七版公开曝光巨鹿县刘某某用非食用染布颜料和双氧水生产加工红鸡爪、白鸡爪,临城县张某某使用工业松香脱毛、煮肉过程中加硝等21个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一、巨鹿县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4年5月8日,巨鹿县公安局食药大队在堤术乡刘庄村查获一起非法加工毒鸡爪作坊,查获成品白鸡爪20斤,黄鸡爪250斤,走私生鸡爪3000斤左右,浸泡鸡爪的液体约四百斤以及用于浸泡鸡爪的过氧化氢(双氧水)150斤、染布颜料两编织袋。经现场提取样本送检,刘某某的确用非食用染布颜料和双氧水生产加工黄鸡爪、白鸡爪。巨鹿县公安局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进行抓捕。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宁晋县窦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4年5月13日,宁晋县质监局对宁晋县勇胜面粉厂检查时发现,该面粉厂在面粉生产、加工过程中有向面粉中添加国家禁止的有毒、有害成分“过氧化苯甲酰”添加剂的嫌疑。同日,宁晋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窦某供认自2014年3、4月份从隆尧县乔某处购买含有过氧化苯甲酰成分的增白剂50斤左右,全部使用到了面粉的生产、加工中。乔某对向窦某销售含有过氧化苯甲酰成分的增白剂一事供认不讳,宁晋县公安局依法将窦某、乔某刑事拘留。目前,两名嫌疑人均已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三、广宗县赫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广宗县食药大队侦查得知,广宗县某粮油经销部法人赫某某从2013年开始从山东、天津、石家庄等地购买散装食用油,在家中分装成20公斤塑料桶,贴上假冒的广东东莞市樟木头宏达粮油门市部“好得利”食用油商标后,销到本县及周边县,累计销售40吨,价值20余万元。广宗县公安局以假冒注册商标案进行立案侦查,现已侦查终结,移交至县检察院。目前,此案正在审查起诉中。

四、沙河市郑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14年4月,根据群众举报,沙河市公安局食药大队对沙河市二十冶千里香馄饨王饭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用于发面的膨松剂半袋,经现场提取样本送检,发面团里的铝含量为1730mg/kg。5月15日,沙河市公安局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进行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五、南和县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4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对南和县城关镇西三官村王某某生产豆芽厂房检查,现场发现其使用无根剂生豆芽,经现场提取样本送检,豆芽中含有6-苄基腺嘌呤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有毒、有害物质,涉案金额约2.5万元。2014年4月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此案正在审查起诉中。

六、南宫市李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14年4月13日,南宫市盐业公司在南宫市垂杨镇垂杨村李某某家里查获用于煮猪下水私盐(工业盐)18袋,每袋100斤。经现场提取样本送检,该盐为无碘盐。5月22日,南宫市公安局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进行立案侦查,6月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自首。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七、开发区粘某某、曹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开发区食药监局、区公安分局联合检查时,发现两起疑似“毒豆芽”案件线索,经现场提取样本送检,豆芽里均不同程度存在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4月15日,开发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粘某某和曹某某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八、内丘县吉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14年4月6日,内丘县盐政所与县公安局食药大队联合查获官庄镇北阳村吉某某贩卖私盐案,查获私盐800斤,包装袋100多个。经现场提取样本送检,该盐为无碘工业盐。4月11日,内丘县公安局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进行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吉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九、清河县田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4年4月30日,清河县食药大队在对清河县武家那村田某某的豆芽作坊检查时,发现增粗剂140支、无根豆芽素140支。经现场提取样本送检,该豆芽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5月13日,清河县公安局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十、邢台县张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14年4月23日,邢台县食安办组织农业、质监、工商、食药、公安等部门联合检查,在会宁三丰超市发现“三无”粉条。经现场提取样本送检,粉条铝含量为879mg/kg,属严重超标。经询问得知,张某某自2012年以来销售这种粉条,销售量达10万余斤,销售额达20余万元。5月23日,邢台县公安局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进行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十一、威县大河饭庄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4年4月24日,威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威县大河饭庄在制作加工的麻辣鸭中非法添加亚硝酸钠,并在操作加工房间内发现亚硝酸钠1袋,规格1kg/袋。经现场抽取样本送检,亚硝酸钠含量为520mg/kg。5月19日,威县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十二、隆尧县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4年3月20日,隆尧县公安机关在隆尧县北楼乡周某某家中现场缴获无根豆芽丰产素105支、豆芽速长剂63包。经现场抽取样本送检,该豆芽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有毒、有害物质。2014年4月3日,隆尧县公安局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批准逮捕。目前,此案正在审查起诉。

十三、临城县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4年5月8日,临城县食药监局联合县公安局食药大队对张某某肉食加工作坊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操作间有半袋工业松香和部分硝。经现场提取样本送检,所用松香为工业松香。张某某对使用工业松香脱毛、煮肉过程中加硝的行为供认不讳。5月23日,临城县公安局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十四、任县赵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14年4月26日,任县公安局食药大队根据食药监局提供的线索,在任县西固城乡前台南村小雨点幼儿园的食堂内发现35斤用工业盐纺织袋装的盐,经现场抽取样本送检,该盐不含碘。经询问得知,自2013年4月份开始,幼儿园一直使用该盐,到目前大约使用了600斤。任县公安局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十五、临西县申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2014年4月3日,临西县尖冢镇东尖冢村申某某(临西县尖冢镇东尖冢村人)、申某某(邯郸市馆陶县人)通过刘某某(山东省冠县北馆陶镇村庄村人)购进私盐40吨,并进行销售,2014年4月4日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将犯罪嫌疑人申某某、申某某刑事拘留,4月24日取保候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十六、大曹庄管理区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4年6月7日,大曹庄管理区食药监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榆树庄村刘某某在加工猪肉时涉嫌使用工业松香除毛,当场扣押工业松香23斤。6月9日,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十七、桥东区张某某用工业盐腌制禽蛋案。2014年4月15日,桥东区政府食安办组织桥东质监分局、桥东公安分局、区工商局、区农业局、市盐政管理处等执法单位对位于桥东区南康庄村南张某某禽蛋加工点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该加工点正在加工鹌鹑蛋和鸭蛋,环境卫生条件特别差,现场还发现无标识盐3袋半,每袋50公斤,半袋系现场煮制禽蛋剩余的盐,标注标准号GB/T5462-2003的工业用盐10袋,每袋50公斤,已腌制煮熟的鹌鹑蛋25件,已腌制好的鸭蛋20件,违法生产禽蛋货值合计7390元。桥东质监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了封存,并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没收其违法生产的食品和非食品原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并处1.1万元罚款。

十八、桥西区龙锦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香油虚假宣传案。2014年3月,桥西区工商局对邢台市龙锦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龙锦香牌香油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夸大说明的情况,违反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第2款“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之规定,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十九、平乡县姚某某无证生产香油,并涉嫌在香油中添加香油精案。2014年5月25日,平乡县公安局食药大队联合县工商局联合检查时,发现平乡县姚庄村村民姚某某无证生产小磨香油,并涉嫌在香油中添加非食用物质香油精,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香油精5公斤,香油60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二十、新河县魏某某在熟肉加工制作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案。新河县食药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魏某某熏肉加工点现场存有无标识非食用盐200斤,无标识编织袋“硝”17斤,均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当事人魏某某承认在加工熟肉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盐和“硝”,其行为已构成在熟肉加工制作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魏某某给予没收非食用盐200斤、“硝”17斤,罚款5000元之处罚。

二十一、柏乡县王某某烤鸭店不符合卫生条件案。2014年4月22日,接到群众举报,柏乡县食安办组织县食药监局、质监局、公安局食药大队对柏乡县王某某烤鸭店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该烤鸭店卫生条件极差,生产区和生活区没有分开,厕所和车间直接连接,混合使用,烤鸭晾晒架下养狗两只,制作区架外养狗一只,没有相应的更衣、消毒、防腐、防尘、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的设施,地面、墙面脏乱不堪,不符合清洁要求。此外,该烤鸭店无有效的许可证,提供不出生产、销售记录,工作人员也没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王兴舟烤鸭小作坊卫生条件极差,生产出的食品未经过任何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属于情节严重,已依法取缔。目前公安部门已介入调查,并进行了抽样送检,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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